组织高考作弊!还有一人是监考老师......多人获刑→
6月5日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其中一个案例是工作人员
利用监考的工作便利
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
高考监考人员组织作弊
获刑四年
陈某是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监考人员。
2020年初至考试前夕,陈某先后邀约多人“共谋”作弊,其中有的联系在读大学生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有的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
陈某还串通考场广播员,承诺为其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让其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
考试当天,考场广播员驾车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其中一人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
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拍摄试卷并发给酒店里的人员答题,再将答案传回考场。
当天下午,在酒店答题的作弊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刑罚。
最高法表示,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是对考试公平、社会诚信的严重挑战,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某身为学校老师、监考人员,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最高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
判处罪犯超1.1万人
近年来,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最高法发布的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最高法介绍,围绕考试作弊形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最高法表示,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全链条惩治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
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6月5日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其中一个案例是工作人员
利用监考的工作便利
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
高考监考人员组织作弊
获刑四年
陈某是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监考人员。
2020年初至考试前夕,陈某先后邀约多人“共谋”作弊,其中有的联系在读大学生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有的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
陈某还串通考场广播员,承诺为其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让其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
考试当天,考场广播员驾车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其中一人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
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拍摄试卷并发给酒店里的人员答题,再将答案传回考场。
当天下午,在酒店答题的作弊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刑罚。
最高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
判处罪犯超1.1万人
近年来,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最高法发布的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最高法介绍,围绕考试作弊形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最高法表示,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全链条惩治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
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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